1. 首页
  2. 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
  3. 科研成果
  4. 正文
点击显示栏目

科研成果

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,筑牢财税反腐法治根基

  • 来源:BETWA西汉姆联
  • 发布者: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
  • 浏览量:

席晓娟  

BETWA西汉姆联经济法学院

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,其中坚持党的领导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、坚持依宪治国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等核心要义,为财税领域反腐败提供理论指引与实践准则。财政资金来源于人民,财税法治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公共资金用于民生发展,防止公权力异化,杜绝利用财税权力侵占公共利益。

财税领域推进反腐败,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,统筹党内监督、人大监督、审计监督、监察监督、社会监督,构建纪法贯通、法法衔接的治理格局。一方面,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,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更高标准,财税法律划定公权力运行底线,二者协同发力,实现纪律约束与法律规制双向覆盖。另一方面,坚持系统观念,一体推进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。严厉查处财税领域腐败案件,形成震慑效应,夯实不敢腐;完善财税立法、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,织密制度笼子,筑牢不能腐;加强财税法治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,提升公职人员法治素养,涵养不想腐的思想自觉。

财税领域腐败案件多集中在预算资金分配、转移支付项目审批、政府采购招投标、国有资本运营、税收优惠核定等环节。部分案件暴露出法律体系存在短板、权力运行透明度不足、监督链条存在断点、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。解决这些问题,不能仅依靠事后查处,必须依托习近平法治思想,走制度化与法治化反腐路径,通过完善财税法律体系,规范财权配置,实现公共资金从预算编制、资金拨付、项目实施到绩效审计全流程法治管控,以财税法治夯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基础。

一、以《预算法》为核心构建财税反腐倡廉法治体系

《预算法》本质是 “治权之法”,是规范公共财政收支、约束政府财权的基础性法律。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,公权力的取得与运行必须于法有据。政府支配公共资金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,预算制度是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法定监督轨道,通过预算编制、审查、执行、决算等法定程序管住政府“钱袋子”,划定政府财权边界,遏制铺张浪费、截留挪用、虚报套取财政资金等贪腐奢靡行为。预算公开是法治监督的重要载体,完整透明的预算信息,保障人大、监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知情权,让公共资金运行置于阳光之下,压缩暗箱操作空间。

《政府采购法》是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专门法律,针对工程、货物、服务采购环节权力集中、利益输送风险突出等特点,通过法定采购方式、程序、竞争机制,最大限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,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、指定供应商、收受回扣等腐败行为,实现用制度管权、管人、管事。当前政府采购领域腐败案件往往表现为程序虚化、围标串标、合同变更随意、验收流于形式,根源在于法律实施刚性不足,权力干预交易流程。落实《政府采购法》,需要强化采购全流程留痕管理,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、质疑投诉与违法惩戒机制,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,斩断采购环节利益链条。

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调节的重要制度,大量专项资金下拨基层,项目审批权及资金分配权集中,容易出现资金截留、虚报项目、优亲厚友等腐败问题。我国目前尚未出台《财政转移支付法》,转移支付规则更多依靠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,稳定性与权威性不足,资金分配标准、项目评审、绩效监管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。全国人大应当加快推进《财政转移支付法》立法进程,以法律形式明确转移支付设立条件、分配规则、审批程序、绩效评价、监督问责机制,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行为,从源头防范转移支付领域财政腐败。

《审计法》赋予审计机关独立审计监督权,属于事后监督的核心法律保障。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、财政收支、国有资产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,核查资金真实性、合法性与效益性,及时发现财政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、腐败线索,推动问题整改并移送监察司法机关,实现对同级政府财权运行的常态化监督。审计监督要与人大预算监督、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,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闭环机制,强化审计结果运用,对审计揭示的财政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。

《预算法》负责公共财产初始分配环节的法治约束,《政府采购法》和未来制定的《财政转移支付法》聚焦公共财产在重点领域的处分管控,《审计法》承担事后核查与监督问责,四者相互衔接,形成覆盖财政资金分配、使用、管理与监督全链条的财税反腐法律闭环。依托这一法律体系,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财税领域延伸,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。同时,坚持法治实施,强化财税法律宣传教育,推动财政、税务、国资系统公职人员树立职权法定理念,自觉在法治框架下行使财权。

二、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,明晰公私财产界限

腐败发生的重要诱因之一是公共权力与私人财产边界模糊,公权力被用于谋取私人利益。厘清公私财产边界,是预防腐败的基础性制度安排。我国已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多年党内财产申报制度,要求领导干部按规定报告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子女房产、投资、存款等财产情况,在党内监督、干部管理、腐败预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。财产申报属于党内监督制度,侧重内部报备核查;官员财产公示制度,则是在法治框架下,将公职人员财产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,引入外部监督,是建设廉洁公正治理体系的重要法治抓手,也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“权力受监督”要求的重要制度实践。

借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践经验,立足我国法治发展阶段与治理实际,稳步推进官员财产公示立法,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。一是明确公示主体范围,优先覆盖掌握财税、国资、工程审批等重要公权力岗位领导干部;二是明确公示时间节点,官员任职之初进行初始财产公示,任期内每年定期更新财产状况,离职后设置财产跟踪期,防范离职后利益兑现;三是明确公示内容,依法列明不动产、金融资产、企业股权、大额债权债务等财产类型,区分依法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信息,兼顾监督需要与个人合法权益保护;四是建立配套核查机制,由监察、审计部门对申报公示财产真实性开展抽查核查,运用大数据比对核验财产信息,杜绝瞒报、漏报;五是完善法律责任机制,对虚假申报、隐匿财产的公职人员,设定从政务处分到刑事责任的阶梯式法律后果,强化制度刚性。

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以法治方式划定公私财产边界,把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置于社会监督之下,压缩权力寻租空间,增强腐败预防的权威性。在制度建设过程中,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,做好财产公示法律与党内干部监督制度衔接,完善信息保密、异议复核机制,防止制度滥用。通过常态化财产公示监督,倒逼公职人员廉洁履职,推动政府治理更加廉洁高效。

三、加大国有企业财税法律治理,减少体制性腐败发生

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,国企领导人员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,部分国企高管依托企业资源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联关系,容易成为腐败高发群体。能源、建筑、土地、金融等行业资金密集、资产规模巨大,项目投资、资产处置、关联交易频繁,是国企腐败高发领域。靠企吃企、利益输送、违规决策、国有资产流失等腐败问题,往往与财税治理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。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,必须强化国有企业财税法律治理,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法治体系,以法治方式防范国企领域体制性腐败风险。

一是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法律制度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现代财政制度重要组成部分,要落实国有资本收益上缴、预算编制、执行、决算与绩效监管法律规则,把国有资本收支全面纳入预算法治管理。严格规范国有资本收益分配、重大投资、资产转让、对外担保等事项,强化人大、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预算审查监督,杜绝脱离预算管控的体外资金循环,防止国有资产收益被少数人侵占挪用。

二是强化国有资产全流程法律监督。整合纪检监察、审计、国资监管、内部法务监督力量,构建多层次协同监督体系。落实国企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,企业重大投融资、资产处置、关联交易必须经过财税合规与法律审核,防范暗箱操作。推进国企财务、资产数字化监管,依托大数据财税监测手段,及时识别异常资金往来、虚增成本、隐匿利润等违法线索,实现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警、事中管控转变。

三是健全国有企业法律责任追究体系,建立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倒查机制。厘清国企党委、董事会、经理层权责边界,落实 “三重一大” 决策制度法治化,明确国企高管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法律义务。对于违反财税法律、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决策行为,不论相关人员职务是否变动,启动责任倒查,区分直接责任、领导责任,依法追究民事、行政乃至刑事责任,破除“决策拍板、无人担责”的制度漏洞。紧盯国企关联交易、工程招投标、物资采购、资金拆借等腐败高发环节,严查政商勾连、利益输送行为,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。强化国企财税法治治理,坚持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流程,把廉政要求嵌入国企财税管理、内控合规体系之中,一体推进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,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与保值增值,筑牢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法治屏障。

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,财税领域作为公共资金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枢纽,腐败治理离不开法治保障。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财税反腐指明方向:以法治约束财权,以制度防范腐败,以监督保障公权力为民所用。完善财税法律体系、健全权力监督机制、明晰公私财产边界、强化国企财税治理,多措并举、系统施策,推动财税权力运行法治化、透明化,打通财税领域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的制度链条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,持续深化财税领域反腐败工作,不断推进法治理财、廉洁理财,以财税法治建设成效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建设。